2月28日,,商务部宣布2013年第11号通告,,初裁决议对原产于欧盟的入口甲苯胺接纳暂时反推销步伐。。。。。。
通告称,,做生意务部视察,,在本案视察期内,,原产于欧盟的入口甲苯胺保存推销并对中国海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推销与实质损害之间保存因果关系。。。。。。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的有关划定,,商务部决议对上述产品接纳包管金形式接纳暂时反推销步伐。。。。。。自2013年3月1日起,,入口谋划者在入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推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响应的包管金。。。。。。